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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1)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

  第十条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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