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民事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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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主体
在法理学中,我们学习了法律关系的概念,现在我们来看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予以划分,按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区别,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我国的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 一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这种资格是自然人和法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先决条件。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任何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及终止 (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公民的民事权利的开始是指公民从什么时候起取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 关于出生,有多种标准,主要有“受孕说”、“阵痛说”、“断带呼吸说”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九条)这是采用了“断带呼吸说”。也就是说,胎儿离开母体谓之生;断脐带后独立呼吸谓之“生”。简言之,胎儿活着离开母亲的身体,谓之出生。 婴儿从出生时起即取得权利能力,即使生存时间短暂,也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能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 (2)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在法律上有两种:一是自然死亡,一是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确定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时间为准。现代医学主张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后、脑细胞死亡,生命完全终结时为自然死亡的标志。由于医学的发展出现了人体器官保持动作的方法,遂有脑细胞死亡说为标准的趋势。 宣告死亡,亦称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 两种死亡,同样引起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使婚姻法律关系消灭,遗产继承人开始动作。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1 )宣告失踪 ①宣告失踪的含义 宣告失踪是指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及其有关问题的法律制度。 ②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有: 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满两年。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一般从离开住所完全断绝消息开始之日起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日期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和其他民事主体,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债权人、债务人等等。利害关系人没有进行失踪宣告申请的,不能作失踪宣告。 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宣告。 ③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一,使人们得知该公民失踪,斟酌有关事宜的处理。 第二,法律规定的代管人得依法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 根据《民法通则》第 21 条的规定: ⅰ、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无以上代管人的,或者以上代管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人。 ⅱ、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ⅲ、代管人的职责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财产的安全,处理有关事宜。 ④被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与宣告失踪的撤销 如果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对其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被撤销后,代管人的财产代管权终止。同时应将代管财产及有关事宜向该公民交清。 ( 2 )宣告死亡 ①宣告死亡的概念 即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 ②宣告死亡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是: 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一般的为 4 年,意外事故的为 2 年,时间的起算同宣告失踪;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法院判决宣告的死亡日期,即为失踪人被推定死亡的日期。 ③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样的法律后果。 ④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与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推定的死亡,这就可能出现被宣告死亡的人在他地生存或者重新出现的可能。 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即应撤销对他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撤销后,本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恢复正常,有权请求返还其财产。依照继承取得他们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婚姻家庭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婚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 ( 二 )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意思自治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两方面: 意思自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集中在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正常动作和艰苦后果的判断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因有识别能力而实施不法行为,能承受法律制裁的能力。民事主体具有了这种资格,才能依法亲自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 三 ) 监护 1 、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含义: 履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 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2 、监护人的设立 (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即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③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②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③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④进行管理和教育,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本案中监护人是否尽了监护职责 2000 年 11 月 21 日,一个由家人看管的正准备办理住院手续的精神病人,离开家人向医院外奔走。此病人边跑边脱衣服,几分钟后由其家人追上,并控制在公路绿带内。其家人安抚病人,将病人重新带回医院。 问: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 四 )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1 、个体工商户 ( 1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 (2) 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的取得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 2 、农村承包经营户 ( 1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就取得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 ( 五 ) 个人合伙 1 、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 共同劳动。 2 、个人合伙的特征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公民所组成 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法人 ( 一 ) 法人的概念和种类 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1)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社会经济组 织。 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 (2) 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除此之外,还存在一种法人与法人之间横向联合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即称为联营。 它是两个以上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形成的横向经济联合体。 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联营按照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其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 二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 A 、须经合法设立; B 、须进行许可申请,许可决定或者设立申请登记; C 、须为申请成立; D 、须为审查、核准程序; E 、须为申请登记成立。 ②法人成立的实体条件: A 、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B 、须有相应的法人财产; C 、须有依法制定的法人组织内部活动规章; D 、须有相应的经营活动范围; E 、须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③法人的变更: 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和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机构、活动宗旨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 ④法人终止: 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存在,主要原因:A.依法被撤销;B.法人自行解散;C.依法被宣告破产;D.其他原因。 (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法人属社会组织体,其人格是比照自然人的人格由法律拟定的。但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因一个是自然人体,一个是社会组织,而各不相同。主要表现如下: ①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 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除包括的一般民事活动范围外,只限于批准、登记、章程规定以及法律准许的特定业务范围。在这些范围之外,它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广泛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继承权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法人不能享有。反之,法人专门享有的某些权利,如法人组织机构权,一定范围内的名称专用权,自然人则不得享有。 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各有不同。 法人因其设立的目的、业务范围的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各不相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因公职而受有限制外,则不分差异,而一律平等。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与公民相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主要有: 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法人一经设立,在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就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就得以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各种事宜和生产经营活动,这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所划分的情况截然不同。 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能超出的其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余有所划分之外,没有这种“一致”和“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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